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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叉车新规变动,不调整将被严厉处罚

更新时间:2023-03-11 07:26: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是去年8月份发布的,并于12月份实行。可能还有部分人不清楚新规中对叉车的要求有哪些变动,会对叉车造成什么影响,本文简单概括一下。

一.叉车铭牌改动

新规要求叉车铭牌内容至少包含有: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防爆等级,额定起重量),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其中防爆等级,车架号,制造地址对比之前铭牌内容,为新增信息。

 

叉车铭牌

二.安全标志,护顶架,后视镜,警示装置,驻车制动改动

1.新规要求叉车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货叉上,禁止站货叉下,手指或手被挤压风险提示,扣紧安全带提示。

2.新规规定对于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 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步驾式叉车当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起升高度超过1800mm。

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后视镜。

 

后视镜

4.乘驾式叉车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侧站/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同时叉车还应该设置司机权限采集器。

5.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坐驾式车辆的司机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三.检验周期调整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由之前的一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新规规定:定期检验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新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周期进行的检验。

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检验不再强调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特殊要求),检验出存在不合格项时将直接出具不合格,不再复检,并提出终止检验的条件。

最后,定期检验前应准备:使用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新版自行检查报告,使用记录,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以上变动,如未按照规定做出调整,轻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判定叉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则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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